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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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3月22日)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注意事項由本部定之。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