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財團法人,指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以經濟發展為目的,從事促進工商經貿、能源資源、產業科技或資訊應用之全國性經濟事務財團法人。
本辦法所稱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本部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加強監督之財團法人。
本辦法所稱薪資,指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稱獎金,指年終獎金、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及業務特殊功績獎賞等非經常性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