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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13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現金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七十。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