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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13日)
第 4 條
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以下,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