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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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13日)
第 5 條
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