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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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一般監督規定 ( 109年07月13日)
第 6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於購置及處分不動產時,應檢附鑑價報告書及評估計畫,報本部核定。
第 7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本部備查。常務董事或監察人為履行職權,而另有召開會議者,其會議紀錄,亦同。
第 8 條
本部為依本法辦理績效評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情形,提出績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