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水文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水、地下水及近海水文站網之督導。
二、水文研究分析及審查。
三、地面水與近海水文資訊之分析、利用及河川警戒水位之擬訂。
四、水利產業(海淡水、再生水、微(小)水力與水域型太陽能光電等)發展策略與輔導之擬訂及推動。
五、水利產業技術創新研發與企業合作策略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六、本署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與應用環境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水利空間科技、地理資訊、營運管理技術與標準之訂定、資訊蒐集、系統之建置及管理。
八、水利資料與圖資之數位化、水利大數據服務及資訊公開規劃、建置、推動及管理。
九、水利智慧系統核心技術之研究發展、水利數位創新科技、前瞻技術導入與應用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十、其他有關水文技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