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土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用地徵收、價購、撥用等取得之協調及督導。
二、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與水利用地取得之作業流程檢討及調整。
三、河川私有地處理計畫之擬訂及清查處理。
四、水利用地產權列管、統計、報廢、供撥、公用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接管等土地管理之行政事務規範推動及審核督導。
五、河川、排水空間之休閒場地認養及維護管理。
六、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之水利用地變更及彙辦。
七、水利地重劃之研擬。
八、水利用地植樹固碳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土地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