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土石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砂石開發供應與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政策之規劃、研訂及推動。
二、土石採取與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三、土石資源之調查與規劃、土石採取專區之籌設、劃設、營運、管理及督導。
四、土石採取及取締盜濫採土石業務之督導。
五、砂石碎解洗選場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砂石產銷之調查統計、供需調節措施之研擬及執行。
七、火藥庫之設置核准、安全設施監督檢查及管理。
八、事業用爆炸物之申請使用及管理。
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人員之訓練及遴用。
十、其他有關土石管理及事業用爆炸物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