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子能相關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相關政策、方案之研擬、規劃、推動、計畫編審及管制考核。
三、國際核能相關事務之合作、資料蒐集、協調聯繫及人員交流。
四、核子保防業務之視察、國際聯繫、執行、監督、審查及管制技術研究。
五、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相關事務之溝通、訓練及出版品之編輯。
六、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資訊公開作業規範與機制之建立及推動整合執行。
七、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研擬及執行;新聞發布、輿情分析及因應。
八、主管行政法人之相關施政業務督導及協調;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督導。
九、主管法規審議及發布之法制作業、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違規裁處審議、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案件及法制相關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