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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16日)
第 11 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安全之檢查及評估。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區域水庫蓄水範圍之初審及現勘。
四、水庫清淤之執行。
五、水庫發電之操作管理。
六、水庫整備演練綜合事項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