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16日)
第 17 條
各水庫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之營運管理。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更新改善及整備。
三、水庫蓄水範圍之使用管理及污染防治、水庫泥砂之監測及濁度應變事項。
四、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與治理及水庫清淤之執行。
五、水庫之緊急應變作業。
六、園區之使用維護與觀光業務之推動及執行。
七、水文觀測與警報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庫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