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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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16日)
第 4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