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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16日)
第 10 條
建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建築執照之核發。
二、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處理。
三、建築執照之施工管理。
四、建築物之使用管理。
五、合法房屋證明之核發。
六、都市計畫樁位之測定埋設及維護管理。
七、建築線之指定。
八、其他有關建築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