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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二 章 礦業權 第 一 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 112年06月21日)
第 11 條
礦業權不得分割。但合於礦利原則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割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