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業法   第 二 章 礦業權 第 二 節 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 ( 112年06月21日)
第 24 條
探礦申請人對於同種之礦質,變更為採礦之申請,如申請地與他人採礦申請地有重複時,其探礦申請書到達之日,視為採礦申請書到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