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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二 章 礦業權 第 二 節 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 ( 112年06月21日)
第 28 條
探礦權者於探礦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對於原申請所探之礦質申請設定採礦權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