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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二 章 礦業權 第 三 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 112年06月21日)
第 38 條
礦業權者對於核准之礦區申請減區、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