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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 112年06月21日)
第 53 條
依本法核定之礦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下列之規定:
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給付租金。
三、依其他法律所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