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業法   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 112年06月21日)
第 54 條
礦業權者購用公有土地之地價,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算標準計算。

礦業權者租用公有土地之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八以下定之,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