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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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 112年06月21日)
第 54 條
礦業權者購用公有土地之地價,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算標準計算。
礦業權者租用公有土地之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八以下定之,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