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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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三 章 礦業用地
( 112年06月21日)
第 60 條
因前條之情形,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或障礙物所有人如受損失,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應按實際價值給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