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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 112年06月21日)
第 67 條
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