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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 112年06月21日)
第 71 條
礦業權者或其利害關係人遇有事故有勘查鄰接礦區之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員會同各該礦業權者實地勘查。

申請派員赴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勘查時,其費用應歸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