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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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 112年06月21日)
第 75 條
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
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