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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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