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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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4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採礦權有效期限在六個月至二年內者,得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六個月內申請展限,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展限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