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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5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抄錄、勘查、審查或核發執照,應收取申請費、登記費、抄錄費、勘查費、審查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