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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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施行細則
( 93年07月28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或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礦利必需。
二、工程必需。
三、礦場安全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