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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施行細則  ( 93年07月28日)
第 5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定礦業用地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及勘查費,並檢附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礦業用地明細表七份。
二、礦業用地開採及施工計畫說明書及其位置實測圖(附測量成果表)七份。
三、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七份。
四、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