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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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施行細則
( 93年07月28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調處時,得會同土地所有人、關係人、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地政主管機關,共同查估其地價、租金或補償,以為調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