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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施行細則  ( 93年07月28日)
第 8 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因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之情形,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之坐落及地號。
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之姓名、住址。
三、使用之目的。
四、如須除去障礙物時,其障礙物之名稱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