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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礦業權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24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礦區增減、合併或分割,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理由書一份。
三、礦區圖五份。
四、新舊礦區圖二份。
五、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但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認有增加之必要者,得增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