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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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礦業權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25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區調整,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理由書一份。
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
五、原領礦區與鄰接礦區之礦牀圖說(礦牀圖須含平面圖及相關部位斷面圖)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