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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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礦業權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26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三、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工程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