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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礦業權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年07月07日)
第 27 條
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批註區域與礦區關係圖二份。
三、採礦場礦業用地租賃契約影本。
四、批註後開採構想書圖三份。但原開採構想書圖已列有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土石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