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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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 89年11月15日)
第 14 條
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
礦場負責人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新進人員擔任礦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