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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 二 章 安全設施 ( 89年11月15日)
第 23 條
礦場安全主管秉承礦場負責人之命,負責礦場安全單位,監督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辦理一切有關礦場安全技術及其行政事宜。

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由礦場負責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