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   第 五 章 罰則 ( 89年11月15日)
第 4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致發生災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