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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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 五 章 罰則
( 89年11月15日)
第 43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