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礦場安全監督員應就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並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甄審遴用之: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二年以上。
二、專科學校有關學科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三年以上。
三、高級工職有關學科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五年以上。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一年以上。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