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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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109年12月18日)
第 6 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