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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七 節 支撐 ( 110年06月11日)
第 115 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於工作前及工作中檢查坑道及採掘面之支撐情形;發現有移動、傾倒、腐損或崩塌之虞時,應即指派有經驗之作業人員分別修復或改修,並採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