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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七 節 支撐 ( 110年06月11日)
第 116 條
礦場作業人員於工作中,應以適當器具時常檢查工作地點之頂磐及坑壁安全狀況;認有危險時,應即將鬆石擊落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