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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七 節 支撐 ( 110年06月11日)
第 118 條
坑道撤收支架時,礦場負責人應派熟練之作業人員二人以上共同為之,並應先檢查頂磐狀況。

已撤收支架之坑道,應揭示警告標誌或予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