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七 節 支撐
( 110年06月11日)
第 119 條
回採礦柱時,礦場負責人應先確認無危險後,始得派熟練之作業人員為之。主要坑道回採礦柱時,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