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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七 節 支撐 ( 110年06月11日)
第 119 條
回採礦柱時,礦場負責人應先確認無危險後,始得派熟練之作業人員為之。主要坑道回採礦柱時,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