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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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八 節 爆炸物及爆破
( 110年06月11日)
第 123 條
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接合,至少經過十五分鐘後,始得進入工作面為必要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