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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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八 節 爆炸物及爆破
( 110年06月11日)
第 124 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
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
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
三、以安全方法在原砲孔裝藥,再予引爆。
前項處理產生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予以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