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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八 節 爆炸物及爆破 ( 110年06月11日)
第 125 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需移交給次班人員處理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對次班人員在現場說明實況,並懸掛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