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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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八 節 爆炸物及爆破
( 110年06月11日)
第 126 條
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運送或使用爆炸物之人員攜帶火源時,應採取妥善之安全措施。
前項安全措施,應於礦場安全守則內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