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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下礦場 第 九 節 坑內道路 ( 110年06月11日)
第 129 條
無軌道運輸之坑道,車輛與坑壁間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以上;屬複線車道,車輛與車輛間距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單線車道,坑道兩端應設置管制站,以調度車輛進出。